用法律捍卫英烈尊严
“我国将立法捍卫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消息让住渝全国政协委员、民进重庆市委副主委、重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张礼慧高兴不已。立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正是她今年在全国政协全会上的呼吁。
雷锋成了“自拍狂魔”、邱少云“违背生理学”、张思德“是烧鸦片时窑塌致死”……近年来,互联网不时出现贬损国家英雄、革命烈士的言论,特别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邱少云烈士名誉侵权案”“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件,引起了张礼慧的关注和担忧,“中国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无数革命先烈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这种以‘崇尚英雄为耻、抹杀英雄为荣、否定历史为乐’的歪曲历史价值观,不仅伤害了人民感情,更会动摇民族精神根基。”
2016年10月,随着“邱少云烈士名誉侵权案”开审,革命烈士名誉保护再次成为社会热点。一直关注该案件的张礼慧咨询法学专家了解到,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保护革命烈士名誉的法律,法院审判烈士名誉侵权案主要依据《民法》《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但是,《民法》《刑法》中对名誉的保护,都是基于权利主体提起诉讼为前提,如果没有原告提起诉讼,则不会有后续的诉讼,“革命烈士有相当部分没有继承人,导致缺失权利主体,一旦有侵权行为,也没有合法权利主体提起诉讼为其维权。”
“《民法》属于私法,《刑法》规定也需要自诉,而国家英雄、革命烈士名誉有其重要的社会作用并体现国家民族精神,应该以公法形式对其进行保护。”张礼慧认为,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上,我国已具备了立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基础和条件,“首先要阐明立法的重大意义及目的,鼓励社会公众以英烈为楷模。”
她提出,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的诉讼程序应区别于一般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将英雄烈士名誉诉讼的一审设置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明确列出侵权行为类型,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定划分,以明确侵权责任类型及具体责任后果。
此外,她还建议全国人大应将已设立的烈士纪念日写进法律,“在法律中再次明确‘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有利于进一步体现国家行为,更好地引导公众尊重烈士人格、传承烈士精神,自觉抵制网络上那些不负责任的‘解构’、罔顾事实的‘揭秘’亵渎英烈名誉行为。”
看到自己所提建议在草案中都得到了体现,张礼慧欣慰地说:“期待这部法律早日出台,这不仅是司法现实的需求,也是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更是丰富‘中国梦’内涵、树立民族精神标杆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