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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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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
03

孔子点评之启示

□ 作者 钟治德

子贡与子路,都名列孔门七十二贤。子贡继承祖业,富可敌国;子路家境寒微,耿介书生。两人的表现,《吕氏春秋·先识览·察微篇》有记载,折射了财富与法律及道德的问题,值得玩味。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如果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可以到国库报销赎金。子贡(端木赐)在国外赎了一个鲁国人,送他回国后却拒绝领取国家赔偿金。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他收下了。

都是做好事,孔老夫子对两位高徒的行为偏有不同的点评。首先否定子贡:“你开了个坏的先例,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为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收回国家补偿的赎金,不会损害善行的价值;你拒绝国家补偿的赎金,就破坏了鲁国那条代偿赎金的好法律。”然后肯定接受赠牛的子路:“你带了好头,从此以后,鲁国人一定都愿意救溺水者了。”

《吕氏春秋》对孔子的点评,予以点赞:见之以细,观化远也。大哉孔子,能够洞见事理的细微之处,观照法律教化的长远效用。这样的点赞,不失古为今用的价值。财富可以让人完成道德的修持,却不可以挑战或漠视法律。子贡这样的富豪,赎回鲁国奴隶是容易之事,事后却不“尊重”鲁国有关法律,所以不能当成美德来倡导。道德的目的,不是要人做损己利人的牺牲。富豪用金钱完成的事情如果被宣扬为道德标准,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可谓危乎高哉。在这种标准下,绝大多数人永远只能说说“道德”的话,却难以践行“道德”的事。用金钱构筑的过高道德标准,只能让绝大多数人生出赞叹(多数时候是叹息),却难以推广道德。

录入: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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