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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让“孝”回家

□ 本报记者 刘海军

我们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的背后是“赡养”问题。百善孝为先。如何让孝道回归家庭,提高公民“赡养”意识?

市政协委员覃发军举了一个案例,2009年,家住江津区的老黄夫妇两个儿子相继成家,并商议各供养一位老人。就这样,两位还在世的老人被硬生生分开。因此,覃发军委员建议,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和提升子女赡养老人的意愿和责任,努力营造敬老爱老社会氛围,把孝敬老人纳入个人征信档案,并推行协议养老制度,即对子女未及时与父母签订协议或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村老年协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有的空巢老人,他们的儿女在外发展得挺好,完全有能力让老人过上好生活,可事实并非如此。”因工作关系,经常在基层走访调研的市政协委员朋琳直言,有些外出打工甚至进城落户后,造成老人脱管,甚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导致老人陷入贫困。如果将这部分贫困老人计入贫困户,无疑将给社会增加负担,若不如此,又无法体现国家对贫困群体的关怀。

百善孝为先。对此,朋琳委员建议,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家庭赡养主导作用,让老人“老有所依”。首先,加大对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宣传力度,即在全市广泛开展遵守孝道、尊老敬老等传统美德的宣传活动,树立并表彰农村敬老爱老的先进典型,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渗透到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切实建立起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其次,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赡养”意识。建议通过乡村巡回法庭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普及《民法通则》《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充分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此外,在制度上,朋琳委员还提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明确敬老养老措施,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公开化、条约化。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调解、协商作用,确保老有所养。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也不容忽视,让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创业,既方便照顾老人孩子,又从根源上抑制了空巢老人的出现。

其实政府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我市已陆续出台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但“赡养”问题具有持续性、反复性,政协委员要长期加以关注。这是朋琳委员的一个观点。

录入: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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