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关注出成果
损害生态环境须赔偿
本报讯 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市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每年提交的相关提案也不少。近日,从市环保局传来消息,作为全国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城市,我市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政协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逐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在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者责任的基础上,治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这些因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一直以来,面对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长期存在,造成“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境地。
“有限资源、无限保护。《实施方案》的印发,从制度上保障了生态环境朝着常态化、长效化和可持续性发展。这是一件关乎民生实事和老百姓生存环境的大好事,大快人心。”市政协委员蔡锡田认为,《实施方案》将起到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据了解,《实施方案》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将进一步扩大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二是逐步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分工协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三是有序扶持培育多种类别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队伍;四是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时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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