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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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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新版《红十字会法》四大亮点

□ 作者 欧阳修美

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并于今年5月8日起施行。

此次新版《红十字会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红十字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完善监督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增设法律责任。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进行明确,如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等。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如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三献”职责。明确红十字会职责,既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等传统职责,也包括“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等新职责。

为红十字会提供法律保护。新法通过增加一章《法律责任》,无疑就是对红十字会进行保护,无论是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还是红十字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都要视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录入: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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