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3大亮点
与旧版《环保条例》相比,新《环保条例》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有三大亮点。
亮点1>>>
部分制度和措施法治化
★新《环保条例》明确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及乡镇(街道)环保职责,增加环境监察内容,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授权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权,明确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委托乡镇(街道)进行行政处罚。
★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做好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现行执法体制与下步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衔接。
★同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保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环境保护约谈、区域限批、环境信用评价、环保设施建设纳入工程监理、规范环境服务机构服务活动、污染事故“双罚制”等作出规定。
亮点2>>>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新《环保条例》修改了与上位法和同位法不相一致的条款。
★删除限期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备案、环境保护试生产审批等规定。
★对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主体与批准程序、规划环评编制审查程序、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及时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等内容进行修改。
★对违反排污许可、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
★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将“夜间建筑施工排污许可”调整为“夜间建筑施工审核制度”。
亮点3>>>
细化了原则性规定
★增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保护、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内容,完善夜间抢修抢险作业认定规定,取消规划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审查规定,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管制度,细化补充按日计罚情形,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非法转移倾倒污染土壤、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细化补充。
★同时,按照不与上位法及环保单项法规重复的原则,对体例结构进行调整,理顺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环保综合性法规与环保单项法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