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中国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呼之欲出。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这项重大立法任务。之前,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这一夙愿终于在2020年得以实现。
7编,1260条,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出生开始,到求学、工作、结婚、养老,令行禁止都写在民法典上,民法典给予了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终极法律关怀,民法典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汇在其形成的点滴之中。从2015年3月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至今,5年光阴悄然而逝。5年里,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这一个个数字热度的背后是:民之所呼,法有所应。中国民法典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
徐代银:让“维护民利”更有保障
“这是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厚重大法,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住渝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信访办主任徐代银激动地说。
更让他喜出望外的是,民法典将对信访工作带来深远影响。徐代银说:“法律的意义在于实施。作为一名信访工作者,能真切感受到,民法典的实施,将对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信访法治化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徐代银说,民法典恰恰充分体现了一个“民”字,彰显了“立法为民”的理念,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回应了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需求。“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益保护机制。”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徐代银表示,民法典将为信访工作依法化解群众诉求问题提供重要遵循和保障,必将推动更好发挥信访工作“维护民利”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同时,徐代银认为,民法典将更好地推进法治信访建设。“信访要纳入法治化轨道运行,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他说,在民事法律范围,如物权、合同、担保、婚姻、收养、继承、侵权等领域,“诉访难分、诉访交织”问题长期困扰。此次民法典清晰界定了各类民事主体和关系,更加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使运用法律解决这些关系民生的问题有了更为科学完备的程序和实体保障。徐代银认为,这将极大推动诉讼与信访分离,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问题,更有利于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良好社会法治氛围。
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徐代银认为,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充分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他结合信访工作实践说,要充分运用民法典立法精神,深入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实践,不断探索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推进涉民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进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在法律的保障下,更多地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李生龙:以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成山始于一篑,蓄艾期于三年’。大量单行民事法律百川归海,无数人念兹在兹、孜孜以求,这部卷帙浩繁的巨制翻开了最辉煌的一页。”住渝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在全国两会手记中兴奋地写道,“作为新中国立法史上最伟大的工程,它必将彪炳史册。”
5月24日在全国两会上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让深耕法院三十余年、早已练就“也无风雨也无晴”淡定之气的李生龙激动不已。这份自豪和喜悦不仅因为在民法典草案起草征求意见阶段,他积极参与、结合司法实践对相关法律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更因为他深知这部民法典将对国家治理、法学研究和立法以及司法适用产生深远影响。
“民法典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能够最大限度激发民事主体的进取心和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他认为,民法典编纂是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引。在引导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促进社会自我管理和创新,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同时,李生龙认为,这部在原有民事法律规范基础上进行系统编纂和完善的民法典,从民事法律体系到具体规则设计,均从回应时代需要出发,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其中的许多法律规则发展和创新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不仅如此,民法典是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法典不仅对法律体系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促进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的发展。”
他认为,民法典将经济社会发展最新需要融入其中,如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的合理吸收、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删除了不适合当前社会实际的法律条文,能够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指引,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民法典将有助于法官能力提升。”李生龙说,“准确适用法律,法官不仅需要全面、深入把握民法典精神,还需要在个案审理中更新裁判理念、完善解释法律、统一裁判方法。法官在提升民法典司法适用实际效果中,能更好地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法律适用能力。”
此外,他表示,民法典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引领,最终要体现在个案裁判当中,并通过司法公正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比如最高法院近期发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件,涉及英烈保护、见义勇为、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这些都与民法典包含的法律精神高度重合,发挥了司法裁判弘扬、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作用,延伸了司法裁判的效果和影响。
彭静:离婚冷静期,只为不遗憾
“离婚是不是变难了?”“这下更不敢结婚了”“被家暴后,丈夫不同意离婚怎么办?”5月24日,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面世。“离婚冷静期”瞬间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住渝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常年致力于用法律保障妇女权益,她从专业角度认为,该项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对未成年子女的培养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缓解我国近年来不断上升的离婚率。
彭静认为,“离婚冷静期”并不会限制离婚自由。“其本意在于通过设置一定的‘后悔期间’让‘可离可不离’的人仔细思考一下再做决定,其目的不在于为离婚设置障碍,而是要挽救真正相爱的人,一个月的冷静或许更能让他们做出不遗憾的选择。”她说,对于那些确实不相爱的人,离婚冷静期也不过形同虚设,不会以此限制离婚自由。
同时,彭静也表示,如果该项制度不受限定,将出现一方因家暴申请离婚,而另一方在冷静期内申请撤销离婚的情况,进而增加离婚的难度。因此,她建议为防止冷静期被滥用,有必要为该项制度设置一定的适用条件,如明确“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申请离婚时不适用冷静期制度的约束”。
此次民法典草案明确了夫妻债务,实行“共债共签”,成为另一个关注热点。
对此,彭静认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曾频繁出现一方借债,另一方“被负债”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这一原则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彭静说,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王煜宇:让人民更有尊严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中国民法人和法律人的一个夙愿,也是中国梦的一部分。”谈起民法典草案,住渝全国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煜宇感触良多,“唯一健在的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民法典的编纂小组成员,98岁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金平说,只有这样的时代才能产生民法典,人民的时代,诞生人民的法典。”
王煜宇认为,此次我国民法典立法在充分借鉴国外优秀成果基础上,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
“绿色环保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王煜宇说,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所有权神圣、人人平等、意思自治,后来又加入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此次编纂中遵循的绿色环保原则则是首创。她认为,绿色发展理念是中华民族量入为出、俭以养德这一传统文化的延续,“可以约束消费主义文化”。
“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写入民法典,是另一个体现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方面。”王煜宇说,这表明民法典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础性法律。
“第三个体现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方面,就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王煜宇特意加重了语气。她认为,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是一大亮点,说明民法保护的不仅是人民的物权、债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人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还保护人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如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由此可见,民法典是保障人民全面发展的法典。”
作为高校的教授,王煜宇注意到此次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这一修改实际上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也让法律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王煜宇说。
不仅如此,王煜宇还认为这一规定通过明确发生性骚扰的可能场景,将相关单位列为义务人,能够切实保护被侵犯人的利益,克服以往性骚扰取证难的问题。同时,这一规定将有助于平等和谐的性别文化生长、发展。“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提供了方向性价值导向,让人们知道性骚扰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有助于性别平等。”
如何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王煜宇认为还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的实施细则来完善,她建议设置专门的机构、制定专门的实践程序,“可以在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以及妇联组织中专门增加这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