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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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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政协报犇往新征程——2021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直播带货”亟待法律规范 瞄准千亿   加速领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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犇往新征程——2021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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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亟待法律规范
□ 本报记者 黄笛森/文 王加喜/图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催生了“直播带货”等新兴电子商务业态迅速崛起。

据独立第三方监测机构O'Ratings监测数据显示:刚刚过去的2021年春节假期,就地过年引得全平台从除夕至元宵16天累计直播带货观看人数达到11亿人次。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零售模式,突破了传统商业销售格局,其交互性强、交易便捷的特点不仅备受消费者青睐,也有效降低了企业运维成本。然而,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退换货维权难、数据造假等,让直播带货“翻车”现象频现,这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和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的高度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们围绕如何规范直播经济提出思考和建议。

完善法律体系

彭静发现,目前,我国《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但这些法律并未直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属于行业规定,法律位阶不高,加大了实践中直播带货的规制难度。

对此,彭静建议首先应完善法律体系。“根据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趋势、自身特点及立法现状,出台一部内容全面且兼顾各方诉求的专门性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已迫在眉睫。”她说,应开展全面调研,汲取各方意见,掌握现行法的实施情况、突出问题及原因,有效整合相关法律,明确各网络直播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应尽快促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过,明确直播带货的经营标识制度、提供回看功能制度的落实。

依法有效监管

“直播带货责任主体较为复杂,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爆款’变‘劣品’、‘代购名品’变‘山寨高仿’以及‘三无产品’等直播带货质量问题现象频现,甚至还存在无人售后或售后不力等问题。”彭静指出,直播带货往往涉及主播、网络服务平台、生产商以及第三方推荐主体,其中,直播带货从业人员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和职责定位,其可能同时承担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个身份。直播带货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和监管机关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主体,增加了维权和监管难度。而由于直播带货具有即时性和商品信息不充分等特点,“刷单”“买粉”“刷评论”等更是成为行业潜规则,消费者发现问题后难以联系主播或商家进行退换货,平台和职能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全面取证和有效监管。

因此,加强行政监管在彭静看来非常必要。她建议,政府各部门应明确职能,设定合理规则,细化监管范围,平衡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从各行政部门调集人员组成专门的网络直播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职权;对直播带货节目分类分级,提高带货主播准入门槛,对推广销售特殊产品的主播设定资质条件,“比如对食品类直播带货者应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加强与企业合作,开发完善网络舆论监测软件及直播过滤系统;在直播平台设政务公开直播频道,加强与用户沟通,及时解决公众反馈的问题;利用直播带货节目来源追溯技术和内容保存技术,落实追责制度等。

对此,李生龙也呼吁:“以推动网络直播平台法治化运营、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营商环境为目标,依法依规治理直播行为。”他建议,应发布直播经济规范标准,明确商家、主播、平台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联合行业协会与监管部门制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引导行业规范化运作。建立“政府+平台+消费者”多方参与的直播带货法治化监管体系。加强对数据造假、虚假宣传、退换货难、售卖不合格产品、滥用极限词、直播违法内容等行为的追责力度,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正向激励引导

堵住直播带货的法律监管漏洞迫在眉睫,在委员们看来,疏导引领行业自律也不容忽视。

“直播经济诚信为本,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对资质佳、行为规范的直播平台及主播进行正面宣传,净化网络空间。”李生龙建议,定期公布直播带货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将直播经济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紧密融合,鼓励商家开展助农直播,助力打造精品助农产品品牌,积极响应国家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号召。

与此同时,李生龙呼吁要合理引导加强政策扶持。重视统筹规划,发挥政府在直播经济招商引资、市场优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赋能直播经济高质量发展。注重“场”的建设,高水平规划直播平台运营,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着力打造优质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电商服务机构,夯实直播经济运行基础。做好“人”的文章,完善主播系统培训、规范考评、奖惩措施,鼓励引进专业直播电商人才,支持电商企业培育自己的主播达人,助力直播经济高速发展。解决“货”的问题,强化供给端质量把控,严格规范商品准入标准,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

彭静则建议,各直播平台可设立统一行业标准、细则、章程及自律公约等进行自我监管,并引入信用评价机制,设立主播、直播平台、网络用户三方黑名单,加强对主播直播行为和互动内容的审核管理。同时,网络平台应对直播带货者加强监管措施,做好直播带货者实名认证、信用评价等工作,制定并完善直播带货者的准入、认证制度、资格审查及上岗培训等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消费者购物满意度调查。

此外,彭静建议畅通维权通道,加快建立“监督维权直通车制度”,加快平台处理投诉效率。“可在带货直播间和直播带货活动中,同步链接市场监管部门、消保组织、直播平台的维权渠道,由监管人员对直播活动实时监测,高效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对大型或大额直播带货活动,监管维权人员还可驻场参与直播监督维权。”

录入: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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