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抗疫捐赠支出税收优惠政策
□ 作者 李炯
目前新冠肺炎正处于抗疫关键时期,社会各界众志成城,纷纷慷慨捐赠。但按照我国相关捐赠规定,统一渠道捐赠不仅增加了流程、增加了时间,而且捐赠物品和医院的匹配度也存在问题,多地出现了捐赠引发的舆情。而由于情况紧急,不少医院面向社会进行募捐,并得到社会的广泛响应。按照相关税收政策,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且企业捐赠支出,在盈利企业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因此,直接向医院捐赠的支出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抗疫是特殊时期,为了打赢防疫攻坚战,解决一线医院的后顾之忧,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克服困难,建议及时出台抗疫这一特殊时期的单独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抗疫捐赠,并促进捐赠的高时效、高效率。
一是扩大受赠面。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直接捐赠给全国发热门诊、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物资免征增值税,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直接捐赠给全国发热门诊、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扩大扣除额。对企业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捐赠支出,参照扶贫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全额扣除。
(作者系江北区政协委员、农工民主党党员、江北区税务局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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