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磊:慈善法奠定慈善事业法治根基
特约记者 张长荣
“3月16日,慈善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对我们慈善来说,是一件有着历史意义的大事,是一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大好事。特别是该法的出台,为慈善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法治根基。”日前,市政协副主席、市慈善总会会长刘光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慈善法是一部操作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为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引导基层慈善组织有序开展慈善工作。
“过去面对骗捐、诈捐事件,我们往往无能为力,常常不了了之。如今,慈善法对骗捐诈捐追责有了新框定,那些骗捐、诈捐现象将会大大减少和杜绝。”在刘光磊看来,慈善法规定了骗捐、诈捐的范畴,也提出了因经济困难无法兑现以前的捐赠承诺可免责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免捐程序条款,这些追责框定一方面要求慈善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依靠法律保护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捐赠者的捐赠热情。
“慈善法对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有了新规定,进一步提高了慈善透明度,提升了公信力。”刘光磊指出,慈善法为慈善组织规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提出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要求,提出了“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管理新规定。
“慈善法第五章以专章的方式,明确了慈善信托设立、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的责权,推动公益信托发展有了新支撑,可激活大量闲置公益性资金。”刘光磊说,作为一些捐赠者所选择并成为一股潮流的一种新型慈善行为形式,慈善信托让公众有了参与慈善事业的新方式。市慈善总会高度重视慈善信托。目前,市慈善总会已联合重庆三峡银行、重庆信托等机构,准备发起设立“重庆精准扶贫慈善公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扶贫基金,开展慈善信托试点。
此外,刘光磊认为慈善法充分保障了慈善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与志愿者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应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他要求志愿者总队和各区县慈善会在壮大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充分考虑到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和慈善会的权益。
“慈善法规定,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给予特殊优惠政策。这既能促进企业发展,更能增加慈善捐赠款。”刘光磊介绍,慈善法通过前,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减免优惠额度是企业利润的12%。但如果有的企业今年效益不好没钱捐,12%税收减免优惠额度就浪费了;有的企业效益好,想多捐一点,但超过12%就不给予减免税优惠了。这不利于企业捐献,更不利于大额捐献。慈善法出台后,企业前两年未发生捐款,在第三年捐献可以按照36%额度申请减免税收,这必将促进大额捐款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