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发现150多年前经官府验证的民间契约
□ 作者 刘发生 文/图
8月初,一份清代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的田土买卖契约文书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悄然面世。这份契约文书历经一百五十多年岁月沧桑,仍完好无损。
该契约为秀山县一刘姓人家在贵州买得持有,据称是卖家的先祖密封保存于竹筒内,一直放于阁楼,最近在翻修房屋中偶然发现。
秀山县政协特聘文史委员刘济平称,这份田土买卖契约,真实地再现了100多年前中国西部民族地区的古朴民风,为研究清代民间民事买卖合约、土地田产管理等提供了有力的实物佐证资料。
该田土买卖契约为:白色发黄宣纸;长68cm、宽60cm;楷书体;字迹清楚,条款分明。这份田土买卖契约,经现代汉语翻译如下:
田土买卖契约人王朝见、王朝贵,因无钱,要将原来所买堂叔王有朝的座落于大花土的水田二丘卖出。先问自家亲戚无人买,现请中人出卖给王大海,自主耕耘、收获。
双方面议定价为纹银九九四两,折合铜钱二十六千文,当面点清,无拖欠。田土四界分明,粮税由买主缴纳。双方签字画押,酒席一并包在正价之内。
如果有人提出非议,由卖家承担,与买主无关。空口无凭,现立出永卖山土水田契约付与买主,子孙永远存照。
见证人:王朝发、王朝连、王朝武;
中间人:杨胜贵;代笔人:郎再广;
同治元年八月初十日,立出永卖山土水田石文契人王朝见、王朝贵。
契约上还盖有大红印章3枚。其中“光绪十三年直隶府验不取分文”特别醒目,说明这份买卖契约在多年后,经过清朝直隶府免费检查、验证后,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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