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静
王煜宇
藏族女主播拉姆被家暴身亡、杭州失踪女子被丈夫分尸……近年来,一桩桩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刑事案件让人触目惊心,一些暴力、歧视、侮辱妇女的恶习沉渣泛起。3月6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再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妇女事业、做好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视、关心、支持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和全国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煜宇对此高度关注。在此次全国两会上,她们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生育成本分摊 促进平等就业
彭静注意到,当前我国生育成本正在持续推高,但在政府、社会、家庭和用人单位之间尚未形成良性互动的新型生育成本分担合作机制,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减少甚至不愿意招聘已婚未育、潜在可能生育两孩的求职妇女;妇女个体在生育决策前期、中期存在顾虑,体现为不愿生育、不敢生育。
为促进女性的劳动参与和职业发展,彭静呼吁构建新型生育成本分摊模式,帮助女性平稳度过生育期,减少生育对就业的影响,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对此,她建议,首先应强化政府保障,使妇女权益保障与企业市场利益间合理平衡。“建议出台鼓励用人单位雇用女性的税收制度,当女性在职场进入到生育阶段,国家应该给企业减轻一些负担;同时,可尝试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妇女;还要加强对妇女权利意识的培养,加大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宣传,鼓励女性对歧视行为及时维权。”
彭静还建议,要提升社会服务能力,解除妇女在生育和就业中面临的“后顾之忧”。提高生育类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探索托育服务补贴,通过公共财政为生育家庭的儿童托育等服务予以“兜底”,协调妇女家庭与工作冲突。规范优化婴幼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发展,借鉴法国0至3岁“合格保姆制度”,加强对婴幼儿保姆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快公共场所母婴室等生育服务场地建设,为生育女职工返岗解决后顾之忧。
此外,彭静建议合理划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制度保障,合理配置二孩妈妈工作的时间和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设立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经济补偿性辞退、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分娩后一年),体现法律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和人性关怀,从而实现社会、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多方共赢。”她还建议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男女平等职业发展计划,为生育两孩的职业女性提供职业指导和返岗培训,帮助女职工平衡家庭与工作关系。在试点基础上推广“延长男性陪产假制度”,间接地平衡企业性别选择,以此缓解就业中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
拒绝沉渣泛起 提升保障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权益法律保障工作,通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积极扩宽妇女权益的法律边界,有效拓充妇女权益的法律内涵。但王煜宇发现,重男轻女的陈腐观念和持强凌弱的男权思想在物化女性的资本支配、急功近利的竞争法则发酵下沉渣泛起,针对女性的暴力杀伤、性别侮辱、发展歧视等时有发生,不仅持续威胁着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生存价值和发展空间,也从根本上影响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文明进程。
王煜宇认为,要解决女性生存发展需求与男女性别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现实矛盾,需要将“妇女权益保障”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过程,通过完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规范体系、严密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实施体系、全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治监督体系,将“妇女权益保障能力”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评估机制,逐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由纸面道德理想落实为社会实践行为。
为此,她建议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统领,《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刑法》《反家庭暴力法》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为重要内容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修改《宪法》第四十八条相关内容;在《民法典》总则中增加“男女平等原则”;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条之后增加“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保障妇女权益的主管机构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单位、村(居)委会,都应当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保障妇女权益”等。
王煜宇认为,全国妇联应组织编制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要素指标体系,开展专家评估,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应当设立妇联分支机构或妇女专员,公检法司信、工商联、工会、共青团等应内设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门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此外,省级以上人大应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开通“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热线”。各级人大负责妇女权益保障的执法监督,各级政协负责妇女权益保障的民主监督。